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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1-24   访问量:

本次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主要针对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些突出噪声问题。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 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 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在车站、铁路站场、港口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 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污染。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 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减轻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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