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 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发布、 2011年1月8日修订)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4月16日发布、 2012年7月26日修订)
4、《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2005年7月实施)
5、根据《江西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 年)》,南昌市属于鄱阳湖丘岗平原农田防护水质维护区水土流失易发区。
二、审批权限规定
1、《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1)占用土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跨县、区或者占用土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报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赣府发〔2018〕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1)除省政府立项、跨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的项目外,挖填土石方总量<100万方或征占地面积<100公顷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下放至上饶、抚州、宜春、吉安、景德镇、萍乡、新余、鹰潭8个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2)下放至南昌市、赣州市、九江市和赣江新区的省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在下放至上饶、抚州等8 个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的省级水土保持审批权限基础上,其辖区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万方且征占地面积≥100 公顷的项目(省政府立项、跨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的项目除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下放至南昌市、赣州市、九江市和赣江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权同步下放),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