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关于进一步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手续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手续的通知
来源: 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 2021-12-24   访问量:

各县区(开发区)行政审批人社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住建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52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手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二、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行政审批部门不再查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或银行保函确认材料,出具告知函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执行并将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社部门备案。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积极鼓励采用银行、保险、融资性担保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保险保函替代,相关手续仍然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制度的通知》(洪治欠办发〔2020〕35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将按照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问题,人社部门应及时通报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五、为进一步做好施工许可证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相关工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会商机制,加强信息密切对接,明确专人,确保信息及时共享。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行政审批局相关业务咨询联系人:

龚雅萍   联系电话:15870662881

胡扬   联系电话:18679109382

市人社局相关业务咨询联系人:

李清     联系电话:18170005709

戚桂祥   联系电话:18170006291

南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20


洪政数字〔2021〕1号 (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手续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