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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设项目(建筑类)规划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10-29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建筑类)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提升审批效能,优化投资环境,结合交通影响评价审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及红谷滩区内建筑类项目规划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

第三条:市行政审批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局,负责建筑类项目规划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影响评价的编制应依据南昌市综合交通规划、交通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交通详细规划等上位规划,编制内容应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江西省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实施细则》和《南昌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定。

第五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以《南昌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为基础,确定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条件如下:

1  计容建筑面积达到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住宅类、商业类、服务类、办公类建设项目;任一单类建筑计容面积达到启动阈值的混合类项目。

2  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达到100个的场馆与园林类、医疗类建设项目。

3  单独报建学校类建设项目(不含单独报建的幼儿园及现状校园增建建筑)。

4  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设施类建设项目。

5  地块边界与南昌市“十横十纵”干线路网主线或辅路临街的商业类、服务类及办公类建设项目(“十横十纵”干线路网详见附件)。

6  有必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在已获批区域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内非重要地段的较小项目不需编制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具体范围以《南昌市建设项目区域性交通影响评价操作办法(试行)为准)。

第七条:同时开发的临近建设项目可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八条:交通影响评价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备江西省交通影响评价资质或规划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建设单位将成果提交至市行政审批局,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技术审查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至市行政审批局进行审定工作。其中,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审查工作不超过9个工作日,审定工作不超过7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限和审定时限均不含编制单位修改完善的时间。

条:为提升服务效能,原则上交通影响评价与规划设计方案同步编制、同步申请审定;如交通影响评价文本尚未完成,也可与规划设计方案同时进行技术审查抽签,以利提前服务。

第十条:技术审查单位应就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征求市公安局交管局意见,涉及到常规公交、出租车停靠站设置的还需征求市交通局意见,并对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经市行政审批局认可后,技术审查意见由市审批局经办人员反馈至建设单位。技术审查单位及市审批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局均应一次性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达到以下条件的项目,需召开专家评审会:

1、交通枢纽类建设项目;

2、计容面积≥30万㎡的居住类建设项目

3、计容面积≥10万㎡的公建类建设项目(不含市级文体设施);

4、计容面积≥5㎡的市级以上文体设施项目、商业综合体单体

5、其他确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技术审查单位对报告修改情况作好记录,并与建设单位签字留痕;如两次内或一个月内未修改到位,建设单位签署修改时限承诺书。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南昌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 8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