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办发〔2017〕31号)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10月9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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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名称 |
日期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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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9日 |
洪行审城字〔2021〕 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