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服务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备案事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事项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备案事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申请和办理。
2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3 审批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4 受理机构
南昌市行政审批局。
5 决定机构
南昌市行政审批局。
6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7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
8 禁止性要求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出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前来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则不予备案。建设单位需到南昌市建设稽查执法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应处罚后,则可予以备案。
9 申请材料目录
9.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每个单体工程提供4份。
9.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南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验收科进行工程现场验收后出具并送达市城乡建设局窗口,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出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9.3 根据单体工程的工程类别,市政类工程不需提供:消防验收意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验报告以及防雷意见书。
9.4 申请材料详见表1。
表1 申请材料明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审查) |
备注 |
1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是 |
1 |
0 |
|
2 |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意见书 |
是 |
1 |
0 |
|
3 |
经档案馆认可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是 |
0 |
1 |
|
4 |
经档案馆认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是 |
0 |
1 |
|
5 |
经档案馆认可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 |
是 |
0 |
1 |
|
6 |
经档案馆认可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
否 |
0 |
1 |
市政工程不需提供 |
7 |
工程质量保修书 |
是 |
1 |
0 |
|
8 |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否 |
1 |
0 |
商品住宅项目提供 |
9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是 |
1 |
0 |
由市城乡建设局提供 |
10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 是 |
4 |
0 |
|
|
10 申请接收
南昌市行政审批局三楼一窗受理统一接收。
11 办理基本流程
11.1 受理
11.2 一窗窗口经办人接收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于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办人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11.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填写不完整的,建筑工程审批服务处窗口经办人应当向申请人发放《一次性告知单》。
11.4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建筑工程审批服务处窗口经办人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11.5 材料复审
11.6 窗口经办人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报复审人。
11.7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审批服务处窗口应当及时退回申请人进行补正(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属业务挂起)。
11.8 材料审核上报
11.9 复审人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报处室负责人。
11.10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审批服务处窗口应当及时退回申请人进行补正(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属业务挂起)。
11.11 材料报批
11.12处室负责人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分管局领导。
11.13审查不通过的,建筑工程审批服务处窗口应当及时退回申请人进行补正(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属业务挂起)。
11.14 许可决定
11.15分管局领导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局主要领导。
11.16 审查不通过的,建筑工程审批服务处窗口应当及时退回申请人进行补正(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属业务挂起)。
11.17 局主要领导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
11.18 发证
11.19建筑工程审批服务处窗口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进行发放。
12 办理方式
竣工验收备案采取工作时间取号排队受理。现场对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材料现场退回,并给予一次性告知单。
13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符合项目整改纠正时间不计入备案办理时限)。
13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4 审批结果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15 结果送达
根据企业意愿采取现场或企业申请邮寄的方式,发放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16 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791-83987580。
17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791-83987690。
18 办公地址和时间
南昌市丰和中大道1318号 南昌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9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结果公开查询:审查结果在南昌市行政审批局网站(xzspj.nc.gov.cn/)上公开